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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执行法子
颁布功夫:2015-05-18 浏览:10024 颁布人:治理员字体: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执行法子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动国度创新型城市和东湖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大力推进科技成就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阐扬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在造就高新技术企业,推进创新、创业、扩大就业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高新区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环境,特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推进科技成就转化,造就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系统的沉要组成部门,蕴含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型或专业型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必须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形成创业服务系统和创业导师工作机造;可能提供研发、试造、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可能发展创业培训、治理领导、政策征询等基础性创业服务。激励孵化器在司法、财政、投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快成长等方面为在孵企业提供深度服务,建设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以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长性,造就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本法子支持的对象蕴含孵化器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经认定的孵化器治理主体及在孵企业,均须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注册纳税。

第五条;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掌管对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领导,发展孵化器认定、治理和升级工作,协调有关单元落实孵化器政策。

第六条;设立高新区孵化器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铺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对各级孵化器政策赐与配套。

第七条;激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孵化器开发建设项目合用工业地产建设治理有关划定(具体划定拜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地产项目治理法子(试行)》武新管〔2012〕30号)。对孵化器开发建设项目,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地皮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八条;激励和支持创建国度、省、市级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度、省、市级孵化器,别离赐与一次性嘉奖6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第九条;激励和支持孵化器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美满孵化职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高新区管委会科技部门凭据孵化器服务水平赐与其运营经费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孵化器服务水平由孵化面积(权沉30%)、在孵企业数(权沉30%)、毕业企业数(权沉20%)和提供专业服务质量(权沉20%)等成分综合确定,并按获认定级别赐与分歧嘉奖加分。

第十条;激励和支持中幼型科技企业进入孵化器研发、创业。对在孵企业依照其租用办公用房面积赐与1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助。补助功夫自入驻孵化器起推算,最多不超过两年。统一企业只能在一个孵化器内享受房租补助。

第十一条;激励孵化器按市场化方式合作共建、自建或引进专业和特色公共服务平台。对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设备造作、检验检测和尺度化等服务的公共技术支持服务平台,按服务用度的2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孵化器内涵孵企业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或者入选国度“千人打算”、省“百人打算”的,每认定或入选1家,对孵化器治理主体及企业各嘉奖5万元(造就单个企业不沉复嘉奖)。

第十三条;激励孵化器治理主体单独或者结合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设立创业孵化(种子)资金。对创业孵化(种子)资金的风险赔偿,参照东湖高新区本钱特区有关政策执行。

本法子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掌管诠释,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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