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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融资】东湖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 工作执行细则
颁布功夫:2015-05-18 浏览:12052 颁布人:治理员字体:

东湖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

工作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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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赞成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当局关于加快东湖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定见》(鄂发〔2010〕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当局关于全力推动武汉东湖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武发〔2010〕4号)和《市人民当局关于印发东湖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法子的通知》(武政〔2010〕40号)等文件心灵,推动东湖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调动宽大科技人员、经营治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科技研发、科技成就转化与转移,提高高档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造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特造订本执行细则。

第二条 试点工作对峙以下准则:

(一)成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造,形成试点单元、上级单元或投资人、员工之间的利益协调机造;

(二)成立收益与责任、风险相匹配的机造,对峙效能优先、两全平正的准则;

(三)有利于试点单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成立和美满现代企业造度,形成持续发展能力和主题竞争力;

(四)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在不侵害企衣符益有关者利益的基础上,实显祗业价值最大化;

(五)现有司法、律例、当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统一激励方式的前提和尺度划定不一致的,依照前提从宽、尺度从优的准则进行试点;

(六)激励试点单元启发思路,斗胆创新,凭据本单元的现实情况,钻研提出适合本单元特点、操作性强、成效显著的激励规划。

第三条 选择若干单元先期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试点定见,报市人民当局核准后,逐步向其他有前提的单元推广执行。

第二章 试点领域、激励方式和激励对象

第四条 本细则合用于示范区内的以下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造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档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就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第五条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执行激励的行为:

(一)股权嘉奖,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肯定份额的股权或者肯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销售,即企业依照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值,以和谈方式将企业股权或者股份有偿销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将来肯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值采办本企业肯定数量股份的权势。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就执行产业化、对表让渡、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执行激励的行为。

绩效嘉奖,是指企业实现绩效查核指标后,将税后利润超额部门按划定比例计提激励总额,自核准之日起分年度匀快兑现。

增值权嘉奖,是指企业赐与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势,在划定的有效期内凭据其持有增值权份额和所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增长额度,作为由企业支付的行权收入。

第六条 激励对象该当是沉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治理人员,蕴含以下人员:

(一)对企业科技成就研发和产业化作出凸起贡献的技术人员,蕴含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就的重要实现人,沉大开发项主张掌管人,对主导产品或者主题技术、工艺流程做出沉大创新或者改进的重要技术人员,高档院校和科研院所钻研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就的重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作出凸起贡献的经营治理人员,蕴含主吃祗业全面出产经营工作的高级治理人员,掌管企业重要产品(服务)出产经营计算占主交易务收入(或者主交易务利润)50%以上的钟注高级经营治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整个员工执行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元的经营治理人员不得参加本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三章 组织落实

第七条 成立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发展鼎新委、国资委,市金融办、法造办,市科技、财政、工商、国税、地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险、监察、审计、知识产权、质监局,湖北证监局、光谷结合产权买卖所等部门和单元参与的示范区股权激励鼎新试点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组),在省、市建设东湖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辅导幼组(以下简称省、市辅导幼组)的辅导下,具体组织发展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

第八条 试点工作组设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掌管试点单元规划的受理、登记、初审、政审工作;组织管帐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试点单元提供有关服务;将有关沉大问题提请东湖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幼组和省、市辅导幼组协排解决;对试点单元执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在东湖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幼组和省、市辅导幼组会议上予以传递,供各有关部门和单元把握情况,便于国资、财政、国税、地税、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拟参与试点的单元,报推广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赞成后,向试点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经试点工作组审核赞成后即列入试点单元名单。

第十条 试点单元凭据有关文件划定,结合本单元现实,选取试点工作组造订的规范文本,造订激励规划和有关工作规划。工作规划该当蕴含试点单元的专班掌管人名单及联系方式、试点工作打算及预期达到的指标、有关风险及有关提醒等。

第十一条 试点单元该当规范且严格地推广激励试点的各项工作法式。

第十二条 试点单元向试点工作组报送激励规划、工作规划、征询机构的保荐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试点工作组受理并初审通过试点单元激励规划和工作规划后,对其进行结合审批。

第十四条 试点单元的激励规划和工作规划经审批后,该当实时组织执行,并依法解决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调换、工商登记、税务缴纳等手续。试点工作组将跟踪规划执行情况,协排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试点工作组对有前提执行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进行免费领导或培训;与中介服务机构合作,援试祗业成立执行股权和分红激励所需的知识产权治理系统、独立记账系统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试点单元该当严格依照本工作细则及有关司法、律例、当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试点。对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权利的,要依法查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示范区领域之表的市属高档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造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能够参照本定见执行,并在试点工作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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