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划定
(国度税务局一九九一年三月)
第一条为推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全发展,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本划定的合用领域,限于经国务院核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
第三条开发区和开发区企业的认定前提和尺度,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领域,按国度科委造订的统一划定执行。
第四条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昔时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鉴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六条新办的开发区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中表合伙经营的开发区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从起头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
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域领域内的开发区企业,是表商投资企业的,仍执行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税收政策,不受前两项划定的限度。
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难题的,经核准在肯定期限内赐与适当减免税关照。
第七条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让渡以及在技术让度过程中产生的与技术让渡有关的技术征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门,按合用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其属于“火炬”打算开发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凡切合新产品减免税前提并按划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第八条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统一作为国度搀扶基金,单独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
第九条;开发区企业属联营企业的,其分给投资方的利润,应按投资方企业的财政体造,扣除开发区缴纳的税款后,补缴所得税或上交利润。
第十条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一律依照国度现行划定缴纳奖金税。但属下列单项嘉奖,可不征收奖金税:
(一)从其留用的技术让渡、技术征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净收入中提取的奖金,不超过15%的部门;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度划定从出口嘉奖金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不超过一点五个月尺度工资的部门;
(三)切合国度划定的其它免税单项奖。
上述(一)、(二)两项归并推算的整年人均免税奖金额,不及二点五个月尺度工资的,按二点五个月尺度工资扣除计税;超出二点五个月尺度工资的,按现实免税奖金扣除计税。
第十一条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出产经营用房,按国度产业政策确定征免构筑税(或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十二条开发区企业的贷款,一律在征收所得税后送还。
第十三条开发区内的非开发区企业,按国度现行税收政谋划定执行,不执行本划定。原认定的开发区企业情况产生变动,已不切合开发区企业前提和尺度的,也不再执行本划定。
第十四条从前凡与本划定有抵触的税收政策,一律废止,改按本划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划定由国度税务局掌管诠释。
第十六条本划定自国务院核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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